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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务活动交通及食宿经费使用规定

2025-09-29 10:39:37      点击:

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务活动交通及食宿经费使用规定

(经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襄阳市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市管协”或“协会”)公务活动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活动经费管理,依据《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管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协会工作(含市司法局工作安排,下同)需要出差、接待等公务活动中涉及的交通、食宿费用支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管协公务活动费用支出应坚持高效务实、勤俭节约、严格标准的原则。以下公务活动中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依照本规定报销:

1.市管协举行的各类培训会议、活动;

2.市管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举行的培训交流会议、活动;

3.市管协支部委员会党建活动;

4.市管协领导班子、秘书处工作人员依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市管协的安排,参加相关会议或活动;

5.外地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协会到市管协调研、指导或交流工作。

会员到外地参加产相关培训活动,原则上不报销差旅费用,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报销相关交通、食宿费用:

1.相关文件规定由市管协承担参会人员差旅费用的;

2.参会人员经市管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安排,在市管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交流培训活动中交流、汇报相关会议精神、培训内容的;

3.经市管协安排参加上述会议或受邀参加破产行业重要会议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管协出差人员因公到协会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本规定所称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管协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常驻地市内交通费用及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用。

本规定所称公杂费是指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乘坐飞机的,一般以经济舱为标准;乘坐铁路交通的,一般以高铁、动车二等座或普通列车硬卧(省内出差为硬座,下同)为标准。因公出差人员如需自行提高乘坐需求的,超出以上标准的费用自行负担,市管协不予报销。

因情况紧急,飞机经济舱、铁路交通二等座或普通列车硬卧票售罄的,经协会会长核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市管协负担。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费用予以报销。

到省内各城市出差原则上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实际需要,经协会会长核准,可以自驾车辆。市管协根据地图显示的往返里程,按0.5元/公里报销自驾车辆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六条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公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因公出差人员公杂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超出部分自理。

如遇紧急情况,经协会会长核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市管协协会负担。

第七条  在本市参加会议或者其他公务活动,交通出行由参加人员自行安排,交通费用不予报销。因公务活动需要集中安排车辆的,车辆费用应当在活动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主办方活动方案中已经安排就餐,或活动费用包含餐费的,不另行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因公出差人员需由市管协安排住宿并支付费用的,应在会议、活动场所就近预定住宿房间。

住宿费标准应参照同期网络订票平台上的商务快捷酒店标准,原则上不超过400元/日(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不超过500元/日),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出差期间如会议文件规定由接待方指定住宿酒店,则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凭证报销。

第十条  由市管协安排接待用餐并支付费用的,每餐餐费标准不超过150元/人,外事接待每餐餐费标准不超过200元/人,不得提供奢侈性消费,不得安排烟酒,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人员在8人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人;接待人员超过8人的,陪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接待人数的1/2。因情况特殊,经协会会长核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一条 市管协举行各类工作会议或组织相关活动,需要于会后安排工作用餐的,每餐(午餐、晚餐)标准不超过人均70元。会议时间超过一天的大型会议、活动,每人每天的餐费标准不超过100元。工作餐不安排烟酒。

第十二条 费用支付应严格执行市管协协会会费使用规则及财务制度,原则上使用转账方式结算。餐饮费、住宿费、车辆租赁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转账凭证,确因特殊原因现金支付的,需有二人以上证明并经协会会长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差费用报销标准、接待费用标准如有调整,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因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应在发生后1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及财务报销审批表。

因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取得票据的,由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二人以上)出具情况说明,经市管协会长审核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以内”“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日”指自然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