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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与考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4-24 15:05:19      点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与考评

暂行办法(试行)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激励和约束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 “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提升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法院受理的依法需要选任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本办法所称的破产案件包括企业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

第二条 管理人分级与考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二、管理人分级

第三条 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管理人按照机构规模、执业能力、执业业绩和办理破产案件经验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

第四条 一级管理人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推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二、三级管理人由所在地中级人法院审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一、二、三级管理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告。

第五条 申请登记为一级管理人的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构成立满 8 年,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满 5 年,或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执业满 5 年;

2. 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 12 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3. 办理过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具有突出的执业能力和办案业绩。

第六条 申请登记为二级管理人的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构成立满 5 年,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满 2 年,或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执业满 2 年;

2. 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 6 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3. 办理过较大的企业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执业能力和办案业绩。

第七条 申请登记为三级管理人的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机构成立满 3 年,但专门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除外;

2. 有固定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由 3 名以上具有专职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或中级以上会计师资格等专业资质的主办人员组成。

第八条 一级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二、三级管理人只能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重大破产案件应指定一级管理人为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应指定二级以上管理人为管理人,简易破产案件应指定三级以上管理人为管理人。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可以联合低级别的管理人共同办理破产案件。

三、破产案件分类

第九条 破产案件实行分类制度。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等情况,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三类。

(一)重大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2.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破产企业财产或破产债权金额 5 亿元的;

3.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普通债权人人数 200(含)人以上,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 500(含)人以上的;

4. 债务人财产分散,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5. 人民法院认为属于重大破产案件的其他案件。

(二)普通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破产企业财产或破产债权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足 5 亿元的;

2.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普通债权人人数 50(含)人以上、不足 200 人的;

3. 其他属于普通破产案件的情形。

(三)简易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可查明的破产企业财产或破产债权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且普通债权人总数不足 50 人的;

2. 其他属于简易破产案件的情形。

四、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办法

第十条 管理人考评采取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个案考评是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各项具体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的量化评价,重点考评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勤勉程度等,注重管理人的个案履职能力。年度考评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配套机制建设的综合评价,重点考评管理人履职工作成效、行业业绩评价等,注重管理人的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执业能力等进行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个案考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负责。年度考评由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管理人(包括一级管理人)进行考评,对中级人民法院所属的二、三级管理人的考评为终评结果;对一级管理人的考评结果为初评结果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级人民法院初评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评。

第十二条 个案考评。受理法院在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同时开展个案考评工作。案件承办人随案件审理进度填写《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承办该案的合议庭于案件审结后 15 个工作日内确定结果。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及收集辅助评价的主要证明材料汇总后,提交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评委员会,管理人不属于其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将个案考评表函告管理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个案考评采取负面清单制,满分 100 分,工作未完成或者完成不当的,扣减相应分值。考评结果 85(含)分以上为优秀,60(含)分以上、85 分以下为称职,60 分以下为不称职。个案考核结果以及实际参与该个案办理的主办人员名单,留存于其个人的办案记录中,不因其更换执业机构等情形而消除。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管理人按照《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填写本年度工作情况,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和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依据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交的《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管理人提交的《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等材料进行考评,并填写《管理人年度考评表》。各中级人民法院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年度考评,并将一级管理人考评初评结果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度考评采取正面清单制,满分 100 分,符合条件的,得到相应分值。考评结果 85(含)分以上为优秀,60(含)分以上、85 分以下为称职,60 分以下为不称职。本年度未办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考评结果为称职。

第十四条 两家以上管理人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整体接受个案考评,个案考评结果分别适用于每家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 管理人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的综合考评结果应当自作出评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被评价的管理人,管理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六条 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实行动态管理。人民法院定期对管理人的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勤勉敬业等因素进行考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每 3 年的考评情况,结合各中级人民法院意见,综合决定对全省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管理人名册亦应按规定公示和公告。根据考评办法,管理人需要晋级时,不得越级,只能逐级晋升。二级管理人晋升一级管理人,经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晋升意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三级管理人晋升二级管理人,由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将该机构的执业人员名单报所在辖区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协会备案。执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人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应当将该案主办人员名单提交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管理人主办人员名单审查通过后,报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备案,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随意更换主办人员。管理人每年将管理人协会对其年度考评的结果,及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八条 二、三级管理人晋升一、二级管理人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同一年度内有 3(含)件以上案件的个案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

2. 完成的破产案件获得社会高度评价,具有典型标杆意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

第十九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降级:

1.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或者三年内个案考评不称职 3 件以上的;

2. 有办理破产案件资质的人员数量低于本级管理人最低要求的;

3. 在担任管理人期间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而被受理法院决定予以更换的。

第二十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暂停其在辖区内的管理人备选资格一年:

1. 担任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适当履行职务,个案考评不称职的;

2. 机构管理人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能力等风险的;

3. 其他应当暂停备选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1. 年度考评连续二年不称职的,或者五年内个案考评不称职 5 件以上的;

2. 有办理破产案件资质的人员数量低于三级管理人最低要求的;

3.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除名后三年内(从除名之日起计算),取消其参与管理人入册资格。除名前已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依法更换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1. 管理人个案考评表(负面清单)

2. 管理人年度考评表(正面清单)

3. 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